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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金的会计处理

编辑:重庆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6-14

这种合同继续履行的违约金是属于“价外费用”要开票,交流转税,土增清算也算收入,如果是合同解除收的违约金则计入营业外收入。

借:银行存款

贷:营业外收入
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
卖方收取违约金,是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,一般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第五条规定:“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,包括收取的手续费、补贴、基金、集资费、返还利润、奖励费、违约金、滞纳金、延期付款利息、赔偿金、代收款项、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。凡价外费用,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,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。”

据此,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,属价外费用,应并入营业额,需要缴纳营业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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